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Y2018GZ154 鄢陵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项目主体工程
答疑回复及变更公告
各潜在投标人:
一、鄢陵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项目主体工程答疑回复如下:
问题一:《鄢陵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编制说明修改》中说招标控制价中的材料价按2017年许昌市工程造价信息第5期“11月1-15日”主材价格执行,人工费价格指数按第2期价格指数(2017年7 -12月)计取。招标文件第35页第2.1条第九项本次投标材料价格按许昌市《许昌工程造价信息》及市场调查价执行。未给明按几月份或者第几期中的价格考虑,是否给予明确?人工费按第2期价格指数还是按最新人工费文件执行?实际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如上涨或下浮是否调整材料价格,如调整,请明确调整办法?
答:《鄢陵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编制说明修改》作废。材料价格和人工费投标人自行考虑。
问题二:《鄢陵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编制说明修改》中门禁(520元/m2)、特级防火卷帘门(400元/m2)及卷帘门电动装置(1600元/套)与控制价中的价格不相符,是否需要参照此价格执行?
答:《鄢陵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编制说明修改》作废。请投标人重新下载施工图纸。
问题三:清单中项目编码011204003003及011204003004块料墙面项目特征描述中没有钢骨架,是否需要考虑其价格?
答:投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。
问题四:《甲方要求变更说明》中楼梯装饰面层改为石材面层,而清单中楼梯面层仍为8-10厚800*800地砖铺实拍平,是否需要更改?
答:《甲方要求变更说明》作废。投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。
问题五:《甲方要求变更说明》中室外夹板门(如M-6,M-7,M-10等)改为地弹门,而清单中无此项目?
答:《甲方要求变更说明》作废。投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。
问题六:建筑说明6.3中给出桩头防水做法而清单中桩头防水未给出清单项,是否需要考虑?
答:投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。
二、鄢陵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项目主体工程作如下变更:
1、本项目原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因故调整,现重新上传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,请各投标人重新下载招标文件及清单、控制价文件。(以本次变更公告上传附件为准)
2、本项目原图纸链接为https://pan.baidu.com/s/1twnpDfAml2eIIBeN_GHjsA,现变更为https://pan.baidu.com/s/1Q9E1ntHAw4uvUoT4mQGhSg
2、本项目报名截止时间、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、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均由2018年8月31日9时00分,现变更为2018年9月5日9时30分。
其他内容不变,特此通知!
鄢陵县人民法院
2018年8月2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