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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采购

关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通知

 

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,局内各单位:

  财政部办公厅近日印发了《关于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〉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》(财办库〔2015295号),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十八条第二款进行了解释说明。该规定同样适用于税务总局机关和国税系统,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。

 

  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

  20151021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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